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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

发布时间:2015/2/13 10:31:55

一、纳税人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取消防伪税控资格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一式二份; 
3.《***缴销登记表》,一式二份;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事项证明单》,一式三份; 
5.《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因总局管理服务类表证单书中未设《迁移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在实际工作中需办理纳税人迁移税务登记业务时,暂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代替使用)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批准其办理其变更生产经营地址的证明材料; 
7.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相关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仅限在沈阳市国税局所辖的税务机关内改变登记的),应在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后3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迁移税务登记,取消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资格业务。 
2.办理迁移税务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应在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最后一次申报的次月申报期内到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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